國務院辦公廳發文:不得以行政手段強行清退中小養殖戶
來源: 發布日期:2021-04-21 發布者: 共閱528次
據中國政府網消息,為促進畜牧業高質量發展、全面提升畜禽產品供應安全保障能力,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《關于促進畜牧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》(以下簡稱《意見》)。益速寶獲悉《意見》提出,扶持中小養殖戶發展。加強對中小養殖戶的指導幫扶,不得以行政手段強行清退。
《意見》明確了畜牧業的發展目標。畜牧業整體競爭力穩步提高,動物疫病防控能力明顯增強,綠色發展水平顯著提高,畜禽產品供應安全保障能力大幅提升。豬肉自給率保持在95%左右,牛羊肉自給率保持在85%左右,奶源自給率保持在70%以上,禽肉和禽蛋實現基本自給。到2025年畜禽養殖規?;屎托笄菁S污綜合利用率分別達到70%以上和80%以上,到2030年分別達到75%以上和85%以上。
發展適度規模經營。因地制宜發展規?;B殖,引導養殖場(戶)改造提升基礎設施條件,擴大養殖規模,提升標準化養殖水平。加快養殖專業合作社和現代家庭牧場發展,鼓勵其以產權、資金、勞動、技術、產品為紐帶,開展合作和聯合經營。
扶持中小養殖戶發展。加強對中小養殖戶的指導幫扶,不得以行政手段強行清退。鼓勵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與中小養殖戶建立利益聯結機制,帶動中小養殖戶專業化生產,提升市場競爭力。加強基層畜牧獸醫技術推廣體系建設,健全社會化服務體系,培育壯大畜牧科技服務企業,為中小養殖戶提供良種繁育、飼料營養等實用科技服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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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意見》強調,建立健全動物防疫體系,落實動物防疫主體責任。依法督促落實畜禽養殖、販運、屠宰加工等各環節從業者動物防疫主體責任。引導養殖場(戶)改善動物防疫條件,嚴格按規定做好強制免疫、清洗消毒、疫情報告等工作。建立健全畜禽販運和運輸車輛監管制度,對運輸車輛實施備案管理,落實清洗消毒措施。督促指導規模養殖場(戶)和屠宰廠(場)配備相應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,依法落實疫病自檢、報告等制度。加強動物疫病防控分類指導和技術培訓,總結推廣一批行之有效的防控模式。
《意見》提出,提升動物疫病防控能力。落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防疫屬地管理責任,完善部門聯防聯控機制。強化重大動物疫情監測排查,建立重點區域和場點入場抽檢制度。健全動物疫情信息報告制度,加強養殖、屠宰加工、無害化處理等環節動物疫病信息管理。
完善疫情報告獎懲機制,對疫情報告工作表現突出的給予表彰,對瞞報、漏報、遲報或阻礙他人報告疫情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。實施重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,建立基于防疫水平的養殖場(戶)分級管理制度。加強口岸動物疫情防控工作,進一步提升口岸監測、檢測、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。嚴厲打擊收購、販運、銷售、隨意丟棄病死畜禽等違法違規行為,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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